北京中金万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欢迎您!
时间:2026-04-01
2025年12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8号公布《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2016年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5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旧办法”)同时废止。
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对符合条件的经营性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对符合条件、使用了贷款等有息资金的经营性投资项目给予的利息补贴。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政府投资项目等。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按项目安排,均为无偿投入。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需要政府支持的公共领域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支持范围的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支持方向和结构等。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应当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除对未足额安排的项目安排剩余资金、用于应急除险项目等特殊情况外,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项目的投资补助和贴息金额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核定,对于已经足额安排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同一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请不同专项资金。
一是除涉密项目外,申请投资补助资金的项目,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投资在线平台)申请项目代码。
二是应按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应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者投资概算核定),并按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提交资金申请报告。
对于申请投资补助资金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当由需要申请投资补助资金的项目单位提出,按程序报项目汇总申报单位。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对资金申请报告提出审核意见,并汇总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对于申请贴息资金的项目,资金申请可以参照上述程序进行。
对于同意安排投资补助资金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批复资金申请报告,核定给予项目的投资补助金额。
国家发展改革委可根据项目实施和资金安排情况,一次或者分次下达投资计划。对于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原则上应分年度下达投资计划。
采用贴息方式的,贴息资金总额根据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等有息资金总额、贴息率和贴息年限计算确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按打捆或切块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由省级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年度投资计划明确的支持方向、支持项目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有关工作要求等,将投资计划分解落实至具体项目。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依据职责分工,依托投资在线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对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加强在线监测、动态监管,并采取抽查等方式开展项目现场监督检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和市(地)、县(市)级发展改革部门,以及项目单位。
对于地方政府直接投资项目,其申请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应当采取直接投资方式安排到项目。
对于地方政府资本金注入项目,其申请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应当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到项目,也可适当采取投资补助和贴息等方式。
《新办法》对《旧办法》更新替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表述更精准。新、旧两个办法对投资补助和贴息的定义表述不同。对于投资补助,《新办法》在《旧办法》表述的基础上增加了“地方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这样一个定语。一方面强调了是“地方”项目,另一方面将以政府直接投资方式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排除在《新办法》之外。对于贴息,《新办法》在《旧办法》只有“贷款”一种情况的基础上,增加了“有息资金”的情况,使得企业通过债券、融资租赁等合规渠道融资的利息,也具备了享受贴息的可能性,进一步拓宽了贴息的范围。
二是管控更有力。首先是强化了申报程序。《新办法》强调,除涉密项目外,申请投资补助资金的项目,应当通过在线平台申请项目代码,并按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提交资金申请报告。其次是简化了审核要求。《新办法》取消了《旧办法》中“应当列入三年滚动计划”的要求。这意味着,项目申报不再受制于长期计划入库的限制,更看重当期手续完备性。第三是量化了处罚力度。在“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方面,对于项目单位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旧办法》在提到“暂停申报”时并未明确具体时限,而《新办法》中明确提出了“自处理之日起1—3年内暂停受理该项目单位的中央预算内投资申请”。